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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咨询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
一、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微型涡喷发动机 ,推力小于90KN HS编码:8411119090(其他涡轮喷气发动机,推力不超过25千牛顿) 主要成分:不锈钢 功能用途:航模发动机 二、 管制清单适用性自查情况 我司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商务部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31号)进行了逐一比对。在现行管制框架中,对航空发动机的管制主要触发条件为:“推力大于等于 90 KN 的涡轮喷气发动机; 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航空发动机”。 三、 技术认定问题 由于微型涡喷发动机的工作机理与活塞式或电动发动机完全不同,我们在认定“功率”指标时遇到了技术标准不适用的困惑: 微型涡喷发动机与活塞/电动发动机的差异: 活塞/电动发动机:通常以“千瓦 (kW)”或“马力 (hp)”衡量曲轴输出的持续功率。 微型涡喷发动机 (本司产品):其核心性能指标是推力(公斤或千牛顿),而非“轴功率”。 我司拟出口的各型号发动机推力较小,均小于清单中列出的90KN,均用于航模使用,不具备作为大型武器载具的动力基础。由于缺乏“曲轴”这一物理结构,该产品在出厂标定及技术参数中,不存在“持续功率(千瓦)”这一数据。 四、 咨询事项 鉴于上述技术差异,我司特申请明确: 对于海关编码8411119090项下的微型涡喷发动机,在出口管制执法层面,是否仅以“推力(千牛顿)”作为管制审查的技术指标? 鉴于我司产品不具备“超过16kW持续功率”的特性,也没有超过90KN的推力, 是否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范围?
答复信息
2026-07-03
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加强物项识别判定。
物项确定属于管制范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无法确定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在商务部网上政务大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栏目提出业务咨询申请。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关于业务咨询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参见“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刊载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填报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安全与管制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