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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9A012.e”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管制范围咨询

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管制编码 9A012.e 规定:“专门用于9A012.a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该条款明确针对“无线电通信设备”。我方理解,此规定应仅指符合上述参数要求的通信设备整机,而不像无人机相关条款那样,将整机及其所有部件均纳入管制范围。 我司为通信设备及结构件加工企业,现特此咨询:若涉及通信部分的产品并非整机,而是通信设备的结构件(例如PCB数字板、功放模块或腔体机壳等),是否也属于上述条款的管制范围?恳请贵部门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答复信息

2026-07-03

  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加强物项识别判定。

  物项确定属于管制范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无法确定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在商务部网上政务大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栏目提出业务咨询申请。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关于业务咨询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参见“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刊载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填报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安全与管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