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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征求意见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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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原则性意见 2009-07-06 10:27:27 IP:221.215.136.*  建议人:外贸人
单位:外经贸局  联系电话:87360290
  内容:四、从规范外贸企业出口秩序的角度出发,改变不少外贸企业“打一枪换个地方”的局面,是否在两年一审的时候,增加求证企业是否有在国税、商检、海关、外管有重大违规纪录的内容?同时增加,对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企业的法人和投资人,不得予以新公司备案的内容?总之,既要方便企业,又不能因为少数企业的不轨之举,影响整个的外贸出口秩序和国际形象。
   
[32]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9-07-06 10:18:22 IP:221.215.136.*  建议人:外贸人
单位:外经贸局  联系电话:053287360290
  内容: 三、关于登记证的有效期的规定,建议改为两年一审制,有效期10年、15年皆可。因为过期换证企业需要到海关、商检、外管、国税等部门重新登记,手续繁杂,增加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审验制企业只需到外经贸部门加盖年审章即可。从监管角度讲,审验时商务部门可以查验换证时要查验的任何资料,起到同样的监管效果。
   
[31]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9-07-06 10:07:55 IP:221.215.136.*  建议人:外贸人
单位:外经贸局  联系电话:053287360290
  内容:总的看,不错。比较严密,比较逻辑,比较符合当前实际。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第十三条,关于“经批准设立但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进出口经营业务相关数据报送义务”一款的规定值得商榷 。理由:按照新规,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应该和内资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一样,都不能自理报关出口,因此是否报送有关数据材料应该有同样的规定。
二、备案登记材料中,应至少增加法人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项。这几乎不会给企业增加任何负担,但从监管角度非常必要。

(未完待续)

   
[30]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9-07-06 09:13:30 IP:218.59.142.*  建议人:李玉成
单位:山东省潍坊市  联系电话:13792677189
  内容: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2010年1月1日之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完毕换发《登记证》手续。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或者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但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应当在2010年1月1日 之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完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4号令)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4〕46号)同时废止。
   
[29]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9-07-05 09:53:30 IP:222.134.46.*  建议人:袁训刚
单位: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43-4161161
  内容:第六条:《登记证》有效期为二年,逾期自动失效。----有效期二年时间太短,因为发展稳定的企业没有太多的事项变更,每两年一次提交材料延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增加企业的负担。建议有效期为3-5年才合理。
   
[28] 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9-07-04 11:50:00 IP:221.237.164.*  建议人:职员
单位:单位:四川省企业   联系电话:86629296
  内容:1、建议: 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国家管理部门之间尽可能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共享,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等更新信息都能及时互通,部门管理规章的针对登记的时间、时限条款尽可能连贯、趋同。因部门管理规章不对称,信息不共享互通,既不利于政府管理亦不利于服务。
2、办理备案登记证手续已要求提交的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纳税人识别号等,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都是纳税人,享有公平合理的国民待遇,建议不应加上歧视条款:“个体工商户所应提交的财产公证证明;”
3、海关注册手续是在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办理,故“登记证”中不应有海关编码栏;
4、建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的有效期应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为标准,实行每隔2年的审核制,对外贸易经营者逾期不审核就作废,不应规定有效期确切是几年。
   
[27]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9-07-04 09:16:22 IP:119.122.92.*  建议人:外贸部
单位:深圳进出口企业  联系电话:27044703
  内容:第六条规定《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这与海关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不协调,建议应与海关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一致;企业取得此《登记证》之后办理海关注册手续;
第十条,是否有可操作性?
   
[26]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9-07-03 17:33:53 IP:219.144.202.*  建议人:职员
单位:外贸公司  联系电话:029-88228899
  内容:内容:第六条,有效期二年时间太短了,因为从事外贸的企业所对应的部门较多,为减轻企业负担,建议有效订到至少5年较为合理。
   
[25] 其它意见 2009-07-03 15:27:02 IP:221.7.160.*  建议人:庾宏宽
单位:百色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776-2824239
  内容:建议在备注栏内增加:请领取《登记证》后45天内,持《登记证》到当地管辖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相关备案手续。
   
[24]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9-07-03 10:34:07 IP:219.139.130.*  建议人:王先生
单位:宜昌市商务局 外贸科  联系电话:717-6446937
  内容:登记办法修改,登记表要改成登记证了,对此我们应该感到高兴。
一、第五条第二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盖章含义不明确 ,是否应该明确为“企业或组织(个体工商户除外)公章”
二、登记表有“海关编码”不太合适,但海关编码应该反馈给登记部门,如何处理,请斟酌;纳税人识别号应明确为“国税”。
三、“注册资金”或“资产”是人民币就登记人民币,是美元就登记美元,没有必要“折美元”。
四、登记资料应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可以参考北京市商务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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