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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征求意见 > 《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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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它意见 2009-02-03 11:28:35 IP:124.64.240.*  建议人:董正伟
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66111536
  内容:第3条增加:
商务部对书面举报材料和证据进行初步分析的时间为15日。书面举报材料的事实和单一证据能够初步相互印证的,而起涉案企业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份额标准的,商务部应当作出受理举报案件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如果举报材料和证据不足以说明相关问题的,应当通知举报人补充材料。举报人应当在15日内补充,预期视为未举报。
增加,举报人是反垄断执法的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活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但举报人自己公开身份的除外。
增加:证据包括:数据资料、纳税凭证、票据文件、合同协议、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文档、市场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
举报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涉案企业对商务部最终的审查决定或者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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