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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9-02-06 15:19:53 IP:218.69.108.* 建议人:林雪媛 单位:天津钢管集团股份公司 联系电话:15022334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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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第三条中“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没有必要,可以删除。
2、第十条第一款应当规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交书面抗辩意见的期限。
3、 “商务部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未给予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抗辩权。
4、第十五条第一款“定期”规定过于宽泛,应当指定期限。
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第六条最后“平均分担”应当改为按比例分摊。
2、第七条(二)“多次”规定不具体。
3、第十六条缺少进一步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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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意见 2009-02-03 10:49:54 IP:124.64.240.* 建议人:董正伟 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66111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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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增加:
1、商务部应当根据举报或者经营者集中企业的申报依法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商务部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举报和申报材料后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的,应当发出立案受理通知。因举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不足难以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和申报企业进行补充材料,提交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2、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保密。
3、对于一般性企业、外资型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对涉及国内上市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听证会可以不公开。因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无法公开听证会程序的,应当向公开听证会概况。
4、商务部反垄断局应当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经营者审查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和申报企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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