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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意见 2008-08-15 08:55:10 IP:125.34.54.* 建议人:李 单位:货代企业 联系电话: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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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征求意见稿系第三次上网,每次征求意见稿内容均有较大变化,且此次稿件基本恢复到第一稿内容。作为企业,希望商务部尽快定稿并颁布实施。立法过程过久,对行业发展不利,并失信于行业。建议商务部应该对货代行业监管理直气壮,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制度与方式,提升中国货代行业水平与竞争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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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8-08-15 07:36:36 IP:125.34.44.* 建议人:张建敏 单位:北京中工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62662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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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的范围包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提单签发人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最低保险赔偿限额不应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代在目的港无单放货,出口商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货代赔偿?找哪个部门进行处理?
按照目前的情况此种纠纷只能通过海事法院进行法律诉讼,有些事情非常简单,但法律程序太复杂,而且收费高,耗时费力.所以我们希望商务部门能有一定的执法权,快速处理。
另外商务部更多地侧重服务,执法权减少,我们希望商务部能有相应的权利,对一些中国的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的不道德行为应予以制裁,比如有些出口公司和外商签订合同拿到预付款后不发货,不理睬,有损中国形象。如果外商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行为,基本上很难操作,我们希望商务部门能有相关权利来净化市场,维护更多企业的权利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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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8-08-12 14:38:19 IP:60.179.62.* 建议人:王建伟 单位:宁波宏都模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4-8631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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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请问如何规范货代公司办理货物进出口核销业务?实践中部分货代公司通过购买核销单、通关单等有效法律文件,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充当发货人及其货运代理双重角色。这些行为是否有违其业务范围的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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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8-08-12 11:39:26 IP:58.210.115.* 建议人:朱宗芳 单位:苏州宝利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2-6565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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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您好!
我觉得第四十六条的处罚力度不够,应该对违背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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