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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征求意见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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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8-06-15 09:29:26 IP:60.214.122.*  建议人:邵宏伟
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2-3096527
  内容:第十八条新增(四)屠宰车间、待宰车间、分割车间卫生管理要求。(按gb12694-1990标准执行)
   
[91]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8-06-15 09:14:22 IP:122.48.215.*  建议人:李乐雄
单位: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定点办  联系电话:13762000588
  内容: 1 在第二章屠宰厂的设立第六条中,可删除“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应改为“未经商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建筑设施 2 在第四章十九条中,应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种公、母猪和晚阉猪。3在第五章二十四条中可改为“生猪屠宰执法人员执法时应持证上岗,着统一制式服装,并出示执法证。4在第七章二十六条中可加改为“推动制定规范牛、羊、犬、禽类等其它动物定点屠宰的管理办法。5在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可改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应由商务主管部门指派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保管和使用。6另外就是在《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应加“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和质检部门联合执法,依据各自职责”。。。。。。。。
   
[90] 原则性意见 2008-06-15 01:24:36 IP:61.187.80.*  建议人:毛建国
单位:湖南沅江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13973744418
  内容:一.建议国家商务部向国务院汇报逐步解决多部门执法难的问题.生猪定点屠宰执法难的主要原因是多部门执法相互推托.有利益收入的部门就执法.无利益收入关系的执法部门就推托执法不作为.二.新条例笫二十九条对工商.卫生.质检部门职责执法权限介定不清.要更明确.三.建议国家商务部请示国务院从新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在制订条例.办法.时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同级编委.财政给予支持.解决在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中的人员编制.工资.工作经费.使一线工作人员安心工作.这样才能保障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才能真正减轻养猪户.消费者负担.
   
[89] 批评类意见 2008-06-14 17:56:14 IP:218.58.249.*  建议人:潘震华
单位:0000  联系电话:06346113873
  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执法所需经费,改善执法条件,保障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一提法不科学!
定点屠宰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不能部门催着政府办事,而应该规定政府应该干!改为: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对定点屠宰予以支持,落实生猪屠宰执法所需经费,改善执法条件,保障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88] 批评类意见 2008-06-14 17:37:01 IP:218.58.249.*  建议人:潘震华
单位:山东 莱芜 莱城 经济贸易局  联系电话:06346113873
  内容:***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发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条例第六条)
市一级设立,由区县级管理,实在是体制不顺
   
[87] 赞成类意见 2008-06-14 17:36:20 IP:220.180.30.*  建议人:夏先生
单位:霍山定点办  联系电话:05645022911
  内容:部条法司能做如此多工作实属不易,说真的,内贸流通所有法都是工商部门帮执法在,商务部门主管不管理.就这一个条例要认真参考基层单位意见,尽量做到可操作.尤其是肉食品检验和销售环节要作重点,不能把厂(场)管理作重点,否则厂规范了肉不规范,肉及肉制品规范才是目的.
   
[86] 其它意见 2008-06-14 17:26:37 IP:218.58.249.*  建议人:潘震华
单位:潘震华  联系电话:06346113873
  内容:某些定点拿着“肉品品质检验章”到厂外盖章,只盖章收费,不服务,不检验。此事应该有一条加以处罚。
   
[85] 其它意见 2008-06-14 17:21:35 IP:218.58.249.*  建议人:潘震华
单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经济贸易局生猪屠宰交易稽查大队  联系电话:06346113873
  内容:配套规章是不是增加一条:
定点屠宰实行批发制度,取消待宰制度。
   
[84] 原则性意见 2008-06-14 17:16:14 IP:218.58.249.*  建议人:潘震华
单位:山东 莱芜 莱城 屠宰稽查大队  联系电话:06346113873
  内容:第十九条 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猪胴体或者分割生猪产品上标明相关信息。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的定义要进一步的明确。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按照“gb 9959.1--2001 鲜、冻片猪肉fresh and frozen demi carcass prok 4.1.2 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所屠宰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如何处理。我市是莱芜二元母猪繁育基地,每年都有大量的淘汰二元母猪,如果不能使用,该如何处理?
***种公猪,特别是时间长的,一旦变成了熟的,其气味是相当的难闻-腥臊气味。
   
[83] 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8-06-14 07:40:22 IP:60.215.105.*  建议人:潘震华
单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经济贸易局生猪屠宰交易稽查大队  联系电话:06346113873
  内容:我们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某些定点厂给私屠滥宰户只收费,不检验。规章中对此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和具体的额度,只是泛泛的表明:检验与屠宰加工同步进行。应该加以补充,以利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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