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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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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8-06-13 23:51:16 IP:168.98.131.* 建议人:倪有文
单位:众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0-1-212-326-3830
内容: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1. 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到2008 年6月13日止,该网站仍似乎无法被使用。先前使用的网站(http//info.ec.com.cn)经常出现问题,因而给网上登记合同造成很大困难。除此以外,非中文的许可合同无法被注册。
2. 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第一年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的3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我们认为此项规定会对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登记手续的时间增加不确定性。对某些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来讲,合同双方很难确定提成基准金额会在第一年的何时形成,按照本条的规定,这些合同在提成基准金额形成之前一直处于非登记状态。对另外一些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提成基准金额可能会在合同的第三年或第四年才形成。对这些合同来讲,合同登记的时间则更加不确定。然而,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未依据本草案进行合同登记,商务主管部门可给予经营者警告并处以罚款。
3.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进出口经营者在目前的网上登记系统中完成了许可合同登记后,他们经常被告知这些合同仍要通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审理和批准,例如要求合同一方出示拥有相关专利或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证明,或者要求改动许可条款或提成金额比例,或者指定合同里的其他某些条款。
4. 同样在实际操作中,进出口经营者在领到合同登记证后,仍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以便于能够将提成金额兑换成人民币。外汇管理局经常会要求合同一方提供将来的提成金额,甚至将来四、五年每月或每年的提成金额。这种预测对合同双方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外汇管理局有时会对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提成金额比例提出质疑。这些行为都会对技术提供者收取提成金额造成困难。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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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意见 2008-06-13 15:33:08 IP:116.60.36.* 建议人:你好
单位:你好 联系电话:-
内容:应当废除不合理的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只是是合法或合理的就应当给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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