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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类意见 2008-05-15 16:38:16 IP:219.137.209.* 建议人:徐小姐 单位:gd 联系电话:1392430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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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规定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均须提供身份认证功能(详见条款5.3等),网上交易市场(b2b)、网上商务(b2b)、网上交易市场(c2c)、政府采购(g2b)网站须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详见条款7.8等);同时,网上商厦和网上商店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功能(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详见条款5.4;6.4等)。但规范并未对电子签名与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商提出具体要求,而实际上如不加以限制,将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和漏洞。如果电子签名不是第三方认证,则很容易出现经营参与者或管理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不利于公平、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
《网络购物规范》规定在各类网络购物模式中,网络购物交易方必须使用真实身份和真实信息,而网络购物相关平台提供商应要求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这意味着电子商务或网络购物的经营者将承担身份审核的重要责任,但如何进行身份核实、可行范围界定、最大限度界定等一系列问题并未明确,另外,如果经营者不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则其身份审核职责履行过程的公平性也一样易被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指出“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十六条),而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广泛应用的数字签名,是需要由第三方数字签名认证机构通过给从事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证书验证服务来保证交易过程中各方主体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第二十条),保证了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管理者身份审核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与《网络购物规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规范应能明确要求在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交易中,采取由合法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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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意见 2008-05-15 12:26:13 IP:123.117.164.* 建议人:孔先生 单位:电商协会 联系电话:1336670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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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政府积极关注电子商务、网络购物是可取的。建议在该类文件制定的过程中,更多的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讨论。建议贵司能够联合商务部信息化司、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工商税务,会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相关电子商务研究所共同研究、草拟、制定。
2。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在我国各地发展存在着不均衡的问题。各种模式b2b、b2c、c2c趋向于融合态势。而不是细分态势。很多商家会综合使用各种网络交易模式手段。这2份文件从电子商务具体模式为出发点进行行业规范的方式,还可以再深入讨论、商榷是否有更加合适的选择。建议可以考虑总,交易主体方面来进行规范。而不是单单从交易模式上。
3。鉴于对交易模式的把控,会让管理更加复杂和难度提升,征求意见稿中也体现出来,行文夯长,篇幅较大,条款雷同重复。在整体行文构架上应进行重新调整。
4。政府采购,应和民间商贸交易分离,可日后单独规范
5。c2c模式,存在众多不确定问题。不单单是规范c2c平台的单方问题。需要慎重考虑和引导。涉及到工商、税务等多机关把控问题。其中实名制的问题,是否直接上升到政府规范层面,还是应以行业协会引导的方式来推进,仍需探讨。
6。关于细节里,看到一条明码标价。这个应该是建议性,而不该是“必须”。网上购物透明度的体现,不在于价格问题,而是商品本身质量和产品信息说明。
7。因此,关于《规范》制定的初衷,应该本着指导、引导开展网上交易的机构企业,把网上交易手段尽可能依照和还原传统线下真实交易中的购物保障和条款要求。如三包、依法注册等。尽量让“虚”的感觉“实”。
8。最后提示:温总理的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但是,我们政府的法规,要适时适度。我国电子商务,尤其是网上购物交易是这从06年在规模化迅速发展起来。时间很短,也尚处初期。因此,在该发展、成长、变动时期。我们更应该科学的、发展的看问题。既要加以引导规范,又不能限制。不然就会出现,规范无人执行的尴尬局面,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最后对为此工作付出努力的政府、行业相关人员表示支持。相信只要努力,科学、完善工作,顾全大局、深入调查、合理部署,会让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更加健康快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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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意见 2008-05-15 12:10:54 IP:123.117.164.* 建议人:孔先生 单位:电商协会 联系电话:010-6222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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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政府积极关注电子商务、网络购物是可取的。建议在该类文件制定的过程中,更多的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讨论。建议贵司能够联合商务部信息化司、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工商税务,会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相关电子商务研究所共同研究、草拟、制定。
2。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在我国各地发展存在着不均衡的问题。各种模式b2b、b2c、c2c趋向于融合态势。而不是细分态势。很多商家会综合使用各种网络交易模式手段。这2份文件从电子商务具体模式为出发点进行行业规范的方式,还可以再深入讨论、商榷是否有更加合适的选择。建议可以考虑总,交易主体方面来进行规范。而不是单单从交易模式上。
3。鉴于对交易模式的把控,会让管理更加复杂和难度提升,征求意见稿中也体现出来,行文夯长,篇幅较大,条款雷同重复。在整体行文构架上应进行重新调整。
4。政府采购,应和民间商贸交易分离,可日后单独规范
5。c2c模式,存在众多不确定问题。不单单是规范c2c平台的单方问题。需要慎重考虑和引导。涉及到工商、税务等多机关把控问题。
6。关于细节里,看到一条明码标价。这个应该是建议性,而不该是“必须”。网上购物透明度的体现,不在于价格问题,而是商品本身质量和产品信息说明。
7。因此,关于《规范》制定的初衷,应该本着指导、引导开展网上交易的机构企业,把网上交易手段尽可能依照和还原传统线下真实交易中的购物保障和条款要求。如三包、依法注册等。尽量让“虚”的感觉“实”。
最后对为此工作付出努力的政府、行业相关人员表示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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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类意见 2008-05-15 11:59:38 IP:218.249.25.* 建议人:吴勇刚 单位:时力永联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810368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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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尊敬的商业改革发展司的领导:
关于“4.3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如:传销、中远期合约等。”这一规定,我们有质疑如下:
中远期合约是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标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以标准化的中远期合约在网上组织大宗商品交易,是电子商务b2b的高级组织形式,是电子商务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交易模式的出现和推广,对于改造传统批发市场、促进商贸流通改革和发展、推动行业与地区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探索和推动意义。目前,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行业已经是一个有十多年历史、百余家市场、在农产品、金属、化工、能源等诸多领域有着广泛影响力的行业。多年来,商务部及国家发改委对该行业的合法地位和积极作用是认可的,对其发展是积极扶持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2007年,商务部根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行业进行了整改规范,目前正在制定《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加以管理。我们注意到,商务部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中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6个月内的合约交易是明确认可和支持的。
截止目前,我们未见有哪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对“中远期合约”这一销售形式有过明确的禁止规定,本规范将中远期合约交易列为“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并与臭名昭著的传销并列,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对此,我们感到震惊和不解!
为此,我们敦请商业改革发展司的领导能够对此事予以足够重视,从爱护和促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行业的高度出发,在本规范正式版本中,更正4.3节的错误表述,并增加专门章节以明确对“中远期合约”这一电子商务模式的认可和扶持。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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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类意见 2008-05-14 20:50:18 IP:58.35.188.* 建议人:康女士 单位:网商 联系电话:1362183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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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常赞成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出台。他是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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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类意见 2008-05-14 10:29:48 IP:58.17.223.* 建议人:李光燕 单位:重庆 联系电话:4898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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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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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类意见 2008-05-14 10:18:22 IP:58.17.182.* 建议人:肖锋 单位:重庆一三六地质他队 联系电话:67607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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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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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类意见 2008-05-14 10:13:53 IP:222.69.242.* 建议人:陈革 单位:东华大学 联系电话:67792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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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错,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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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类意见 2008-05-14 08:39:56 IP:210.14.95.* 建议人:黄教授 单位:复旦大学 联系电话:6564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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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中列举的b2b、b2c、c2c、g2b是国际上公认和通用的叫法,已经为所有it界和商界所认同。政府的法规就应如此。因为这不是搞学术研讨!就如关于电子商务定义问题,国际上有多种论述,你说用哪个。现在把它定义在狭义里是最好的方法。如像有些人提出的那样,范围弄得很广,那就又长又散而无法规范。我认为商务部现在的稿子基本很好,只要稍加修改即可以试行。希望早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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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类意见 2008-05-14 08:32:58 IP:218.80.90.* 建议人:王佳东 单位:上海爱姆意机电设备连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63513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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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这两个规范觉得是有必要,我们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产品是不同的,地区也是不同的,但是我们进行交易的模式应该是相同的,因此规范是有必要的,也就是说我们要有游戏的规则,这对于我们的企业来说非常有必要,我们看了前面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很多是从学者或者从个人的角度出发,但是真正操作企业发表的意见不多,我们从(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觉得很适合,也容易操作,更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到相关的企业进行调研,我们认为他们起草的规范是经过大量的调研,值得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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