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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则性意见 2007-12-09 21:15:21 IP:77.42.129.*  建议人:michcle
单位:mike law  联系电话:0086
  内容:商务部拟出台的这个促进办法,应该关注这么一个重大事实,那就是现在不是促进的少,而是促进得很不规范!!
除了中央各部门对贸易促进的方式很多外,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出台了不计其数的促进政策,包括各种手段和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办法!
所以,要研究贸易促进问题,不可能回避这个重大事实!那就是一定要建立一个规范全国的贸易促进行为的办法,规定贸易促进遵循的原则,贸易促进的范围,哪级政府可以出台涉及到哪个层次的政策,其中哪些特殊政策需要报上级政府审批或备案,还有出了问题的促进办法怎么查处,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现在很多促进政策对那些不符合节约能源资源,不能够保护环境,不能够执行劳动法规的企业或者商品进行了促进,这是不正确的,
希望你们认真考虑.现在是贸易速度增长很快的时候,正好是你们在规范问题上有所作为的大好时机,希望抓住机会,按照17大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研究如何建立贸易促进体系,如何建立贸易促进的法规规定.所以,现在的这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太低,建议改拟成国务院决定或行政法规.
文中的外贸发展局是个事业单位,不是机关部门,干不了这个规范全国的事,只能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做做份内可以干的事,建议不要写到文件中去.
现在的这个文件的具体问题太多,常识性错误太多,外贸发展局的狭小利益太多,根本没必要提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废掉,重新安排体例,重新写.
如果这个文件出了台,出台的也只是个没有用的文件,对对外贸易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没有任何作用,只是将外贸发展局的利益法律化。
   
[4]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7-12-08 16:13:14 IP:221.205.180.*  建议人:安淑珍
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联系电话:13934146326
  内容:第四十八条 此项规定很好,但是,教学单位和需要人才的地方之间的往往缺乏有效和必要的联系,能否商务部门作桥梁,比如推动和促进教学单位和有关用人地区的联系的活动.

因此,建议加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为教学单位和该地区之间的联系提供信息.
   
[3]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7-12-05 14:51:00 IP:220.197.208.*  建议人:罗茂兰
单位:贵阳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851-5806873
  内容:第五十条 商务部积极引导对外贸易经营者利用边境地区的优势,开展边境贸易,并积极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
能否分区别对待,比如对中部和西部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对西部实行更优惠的政策,引导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向西部转移,尤其是贵州“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比重大,加工贸易发展落后的地区。包括在税收、海关上给与比较优惠的政策。
   
[2] 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7-12-04 18:20:05 IP:77.42.129.*  建议人:艾郝发
单位:梁法  联系电话:0086
  内容:关于《对外贸易促进办法》的意见三(服务贸易问题)
本办法拟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混为一体进行促进,是否妥当,值得讨论。分析如下:
首先,WTO规则将对外贸易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我国《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分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现阶段这三种贸易形式在我国都存在,但是这三者的发展很不平衡,我国为转变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方式需要大力发展服务(包括技术)贸易。
众所周知,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别,相应的支持促进的方法和手段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根据我国的现阶段实际,商务部与全国服务贸易之间管辖的关系(例如:金融、保险、银行、电信、快递、旅游等)决定了需要很好的研究商务部的措施如何促进全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因此,本文的如此写法恐怕不能够更好的执行和贯彻《对外贸易法》本意和国家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议将本文内容拆分为《货物和技术贸易促进办法》和《服务贸易促进办法》。其中《服务贸易促进办法》要在很好的研究基础上,妥当征求有关部委和相关省市意见,当然这是一个难题。
以上意见供参考
   
[1] 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7-12-04 18:19:17 IP:77.42.129.*  建议人:艾郝发
单位:梁法  联系电话:0086
  内容:关于《对外贸易促进办法》的意见二(公文种类问题)
《对外贸易法》第九章对“对外贸易促进”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尽早建立、健全、完善、规范国家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得到支持的。
但是,该办法拟作为部门规章形式出台是否合适,值得商榷。分析如下:
首先,作为行政法规体系的部门规章一般应交代行政相对人,从全文内容来看,该办法主要目的是建立国家对外贸易促进机制,明确对外贸易促进机构(部门),不涉及行政相对人问题,更多的是国家机构内部职能明确问题。
其次,该文涉及的规范内容不涉及重复履行行政职能问题,都是对行政职能进行一次性规定。
因此,采取行文程序相对复杂的部门规章不是最优化的选择,如仅从此版全文内容开,其实通过“决定”“通知”的公文种类即可达到法律效应。
以上意见请酌,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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