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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7-11-17 09:59:34 IP:123.112.20.* 建议人:胡先生 单位:船东、货代 联系电话:65121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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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商务部为什么一年内出台两次公示?而且两次的内容大不一样,应该认真考虑,要广泛征求意见,不要为了中美对话才急急忙应付了事。
2、我国的物流发展迅速,但货代归商务部管理这么长时间连个像样的法规都没有,外贸司、条法司对货代的管理(仅仅货代)水平和立法水平,远不如交通部,从发展的角度来说,应该归交通部管理。
3、如果商务部真想管好货代,现有的管理人员要懂货代,不能”文盲”管理,立法人员也不能立“玻璃”法规,有光明,没前途,即立了达不到管理、规范的目的。否则,就应该让交通部去管。让货代更好发展。
4、为什么说这是个“玻璃法”,如提单登记,没有具体要求,空白提单也是可以登记。提单保险,签发提单保险,平常不签就不要保,签了才去保?100万保什么内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且中国没有货代提单责任险,谁给你保?
5、责任保险。代理人和提单签发人,一个要保风险,一个可保可不保。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两种身份有时交替,同样会遇到一会应买,一会可买。买什么保险?有地方买吗?立法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定要负责任,千万不能“文盲”、“法盲”立法。政府为什么要让大家去买保险?初衷是什么?目的是这么?这些问题都好回答,但关键的问题是让企业哪里去买这种险?因为目前没有,所以政府应该通过立法让企业去买保险减轻风险。好好组织,让企业买得到,买得起,买得便宜,买得合算。让企业感受到花钱消灾,敢去开展业务,敢去外地、外国去闯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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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7-11-16 11:34:54 IP:203.222.44.* 建议人:张小姐 单位:货代公司 联系电话:02087322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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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第(六)款
在FOB交易条件下,代理中国境外收货人在境内装货港订舱
*FOB条件下,运输由境外收货人负责。市场上的一般操作情况是,境外收货人会委托境内货代公司作为其订舱代理人。按以上规定,此操作是否会被定义为违法?
直接向境外收货人或境外货运代理企业而非境内发货人提交提单
*当境外收货人在国内有多个供应商(境内发货人)向其供货时,境外收货人会委托境内货代公司代理其安排这些不同供应商(境内发货人)的货物的运输或者拚箱。收货时境内货代公司会提供“货物签收单”给供应商(境内发货人),提单则会按境外收货人要求提供给境外收货人(此为行业一般规则)。提单上发货人显示为“境内货代公司代表供应商”,拚箱时则显示为“境内货代公司”同时在货物描述栏将所有供应商列上;收货人显示为“境外收货人”。按以上规定,此操作是否会被定义为违法?
接收境外收货人或境外货运代理企业指示通知实际承运人无提单放货
*请定义无提单放货是否指“电放Telex Release”或“凭海运单副本放Express Rele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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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7-11-16 09:25:53 IP:221.201.74.* 建议人:李诚 单位:大连国际物流公司 联系电话:13941137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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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八条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
(四)至少有3名从业人员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我感觉这两条在企业当中并不适用,企业当中有没有资格证书,并不一定是做业务的能力体现,在公司里这些只能限制公司的发展,而且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培训计划,你们的这些资格证书拿到每个公司基本都是废纸,做点实际的扶持以下国内企业物流发展,别在想限制想权利方面做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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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类意见 2007-11-15 20:05:04 IP:221.216.254.* 建议人:张超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联系电话:0411-59238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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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本次征求意见稿跟去年相比有很大程度的调整,商务部用1年的时间修改条文,实在难得,看来对货代行业给予了最高程度的重视。以下对责任保险问题提出商榷意见。
1、应引用保险的法律语言
“代理人责任险”和“提单责任险”是保险条款名称,而非险种名称,严肃的法律条文应用法定的险种名称表述,即“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
2、应以货代的法律责任区分是否应尽保险义务,而非用业务上是否签发提单区分(此点极为关键,否则货代法律地位和保险责任属性两方面的法理关系有问题)
货代责任保险实际上是承保货代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所谓依法是指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海运条例及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商务部制定的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还没有提单法的情况下,规定签提单的人应投保,不签提单的人可投可不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因为不签提单的货代同样受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调整。提单集物权凭证、运输合同、收货凭证三种属性于一身,不签提单的货代都要跟货主签揽货合同,除没有物权凭证外,运输合同依据的民法、合同法;收发货业务中依据的各项运输法规和规章都无法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这方面在细则中界定的货代作为代理人和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身份十分清晰。所以,应以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两种不同身份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为依据,考虑其是否要投保险。
3、货代应实行责任险制度
国际上货代责任只有一个险种,即货代责任险,该险种不仅承保因签发提单而产生的责任损失,还承保不签发提单但发生侵权责任的损失。请注意,侵权责任实际就是提单责任的法律语言表述,不分是否签发提单,提单仅是出险索赔的凭证。据此理解国际上的货代责任险就是本征求意见稿中的提单责任险。投保责任险已成为全球货代的通行规则,但在我国投保责任险并不普遍,政府应通过立法加以明示。我感觉细则写反了,应是国际货代企业应投保提单责任险。货代不投保根本就不敢签发提单,只敢盗用他人提单。为什么要单独规定签提单的企业应投保提单责任险???货代实务中哪家企业敢不投保险就签发提单?如是这种,这家企业不是疯子就是傻子,无知者无畏,一票货的责任就有倒闭危险。即使在交通部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仅是为了取得订舱权,他们没有保险不敢签发无船提单。
4、责任保险应有人组织和监督
如商务部不能出面,应鼓励行业中介组织站出来为企业提供保险事务服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不懂货代、货代不懂保险的现实已成顽疾。很多货代都是保险代理人,但只停留在运输保险服务和向保险公司争取代理收入层面,清楚责任保险的很少。行业中介组织出面,保险公司会看在大业务的情面上给与优惠,我们律师行业的责任保险就是律协统一组织的。特别是货代企业分布不平均,口岸省市多、内陆地区少,如果没有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可以肯定的讲,内陆保险公司保费太少、责任太大,不会承保,内陆货代根本买不到保险。他们是否就天然的丧失了提单签发权和自我保护权?
意见尖刻,希望体谅。可能是商务部的公务人员很少接触保险事务,能考虑保险的问题已很难得了。建议再斟酌一下有关保险的条文,不要有诸如写可保可表述,否则对法规、对货代企业、对保险公司规范保险业务都没有实际意义,反而会引起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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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类意见 2007-11-15 17:46:36 IP:59.33.188.* 建议人:舒金荣 单位:惠州中海宏达国际代理 联系电话:0752-5553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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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业资格证书应留缓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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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7-11-15 08:41:23 IP:219.137.239.* 建议人:李永生 单位: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联系电话:13342816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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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条3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业务,
第四条 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开拓国际物流市场。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八条(三)企业名称含有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储运”、“配送”、“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二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建议只罗列纯代理业务,如运输组织、代理订舱、租船、托运,包装、标志、装箱、办理准运手续等运输操作、文件办理、投保、仓储、短途运输等。对于需要另行办理经营资格的业务项目如报关、报检、多式联运、无船经营人另行罗列,并予以说明)
第五章多式联运单证
(其中多式联运提单已在交通部登记,是否要重复登记。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至少要有无船承运人资格本细则不应简单规定。规范的主要是多式联运提单以外的单证)
四十一条六在FOB交易条件下出口货物
另外建议建立代理人签名人资格及责任制度
以上建议供参考,希望本规则真正能够规范货运代理行、促进货代行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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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类意见 2007-11-14 14:08:26 IP:61.149.31.* 建议人:华谊 单位:镇江华谊货代公司 联系电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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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司主营东南亚航线的货代业务。对细则提出以下意见:
1、保险公司不接受我们一家公司投保:近年陆续有货主要求我们出示责任保险保单后,才能参与报价竞标。经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所有保险公司都不愿保。后得知香港保险公司可保货代责任险,但价格太高,在我们未拿到业务的情况下,无法投保。商务部要求责任保险我们没意见,问题是保险公司不给保,或价格太贵。
2、商务部什么部门受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我们的业务经常需要签发自己的提单,以前曾向商务部咨询过提单问题,但都没有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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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7-11-13 14:14:04 IP:123.120.164.* 建议人:王连德 单位:北京富亿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5618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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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做为进出口收发货人,也可做为代理人,能否实现。涉及海关的相关规定,海关只给一个注册号,一个是代理报关注册,一个是自理报关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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