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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征求意见 > 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第13次会议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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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7-06-13 13:26:24 IP:61.233.19.*  建议人:宋征宇
单位: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2379052
  内容:德国是世界上汽车制造业最发达的地区,汽车及汽车零附件贸易在中德贸易关系上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向欧美出口汽车配件已有二十年经验的企业,我公司认为很有必要进一步拓展两国企业沟通的渠道,多向德国汽车配件采购商介绍中国制造业的进步,以发挥各自优势,构建合理的贸易结构。
 
  答:您好!感谢您对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的关注。如您所说,中德两国经济界在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和贸易领域的合作具有良好基础和巨大潜力。我们将利用联委会等渠道积极促进双方企业在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本栏编辑]  2007-06-16 15:12:30
   
[1] 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7-06-08 16:05:49 IP:213.61.120.*  建议人:刘建龙
单位:德国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联系电话:62896363
  内容: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德国工作一段时间后,我个人认为在加强中德经济合作的同时,两国应首先积极推动经贸法律信息的交流。目前在经贸法律方面德国公司对中国存在很多误区。首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由于国际上存在大量负面报道,很多德国同事认为中国没有知识产权立法。然而事实上,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有很多立法,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一应俱全。其次,认为中国政府机关和法院存在大量腐败问题,导致执法不力。我觉得非常有必要通过信息交流改变外国人的这一看法,否则会极大的打击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各国体制下都存在腐败问题,这并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而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是否存在普遍的腐败现象,答案更是否定的。我国每年都会查处很多知识产权假冒案件,这些其实都应作为很好的宣传资料,改变外国人对中国的看法。第三、我国在快速消费品和CD,DVD等商品上确实存在知识产权维权的执法困难,相较德国而言,我们地域广阔,人口众多,这些都增添了执法难度。但是,我个人认为德国公司在华优势产品集中在机械、汽车等领域,而在这些领域制止侵权较小件商品容易,关键是德国公司是否可以运用正确的法律进行追究,而不是我们执法不力的问题。

因此,在中德经济合作交流中,我建议双方能加强法律信息和环境建设的交流,特别是民间交流。第一,加强在媒体上的正面报道,第二,能否考虑开设有影响力的经贸法律论坛,如实的反映中国的经贸立法现状;第三,能够考虑选派中国有执法经验的法官、行政执法干部、律师等通过各种研讨会的形式向德国公司介绍中国的经贸法制建设;第四,加强两国法律界在经贸法律方面的直接交流。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粗浅看法,望指正。

刘建龙
2007年6月8日
斯图加特
 
  答:您好!感谢您对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的关注,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 为加强中德双方在经贸法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中德联委会下专门成立了法律工作组。经过双方共同努力,该工作组拟定并向企业推荐了“货物买卖示范合同”和“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示范合同”并正在着手起草与合资及并购相关的投资合同示范条款。 我们已将您留言中反映的问题转达联委会法律工作组。 再次对您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
[本栏编辑]  2007-06-16 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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