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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征求意见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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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批评类意见 2006-11-25 16:57:39 IP:60.164.138.*  建议人:意见
单位:不切实寄  联系电话:11111
  内容: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务院有明确分工;流通领域的监督重点要工商部门,但是在技术检验上必须要依托有质量局管理的技术检验机构才能正常进行,如果和质量局的关系不融洽,你要有正常配合检验那就是空想.现在卫生,质量和工商关系很不正常,主要是流通质量的监督权利互相有交叉.譬如去年国家发布新的<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质量局在流通有检查生产许可证的权利.还有很多专线性的检查职能.你商务部门在流通监督食品质量有什么法律支持.有什么雄厚人员,装备,技术力量?
   
[74] 赞成类意见 2006-11-25 15:01:09 IP:221.232.11.*  建议人:为了党为了老百姓
单位:商务局  联系电话:1111111
  内容:我十分同意各位有良知的基层商务工作者的意见,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从一名普通的老百姓的角度讲,市场上食品安全的可信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部门管理的结局大家有目共睹,如果我们的管理者因为一种法规的出台影响到各部门的利益而作出违心的言论,没有多大的必要(经销者的想法不同,可以理解),多想想老百姓及食品安全的现状,我们只有继续努力的工作。虽然基层商务管理工作确实头绪纷杂,人员偏少,经费缺乏,但这些都是可以克服的,人员少,经费缺乏不是市场管理缺位的理由。《酒类流通备案》是流通领域法规进步的体现,也是商务部各位同志们努力工作的结晶。目前,虽然有被卫生、工商、质检部门在食品管理领域架空的感觉,但通过我们努力的工作,只要被老百姓认可了(老百姓需要的是安全的食品,健康的身体,不愿意看到各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各自为政,结果什么都管不好),我们也就心慰了。我的建议是:我们商务主管部门多出台流通行业管理办法,提高可操作性,不能流于形式;二是要通过加强行业管理来锻炼、壮大商务管理队伍,切实提升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和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三是希望商务部的各位同志们继续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排除各种干扰,为了广大的老百姓,为商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贡献。商务工作者,辛苦了!......
几点建议:1、能否对某些条款的规定进行量化,提高可操作性。
2、第七条(二)“经销商档案至少保存二年”能否改为“经销商档案应从该经销商所经销食品退出市场时至少保存二年”。
3、“第九条(现场制作食品)市场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应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能否改为“第九条(现场制作食品)市场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远离污染源,并应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4、能否加一条“第 条(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市场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远离污染源,且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应定期检测,并在相应销售位置明示检测结果。”


   
[73] 原则性意见 2006-11-25 12:18:52 IP:222.182.4.*  建议人:老商务工作者
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联系电话:023-89037018
  内容:1、建议可以进行征求意见的工作,但可否暂缓出台,待《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后再出台。即或要急于出台,也要与国务院法制办、工商等部门协调沟通,达成共识,避免今后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和谐局面。总的来说,对于《办法》应持积极而慎重的态度。
2、《办法》所指的“市场”还需进一步明确内涵,是否包括农贸市场以及没有开办者的马路市场?
3、《办法》所指的“经销商”还需进一步明确内涵,是否包括市场以外的食品商场、食品超市、前店后厂作坊、机场车站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场所内设的食品门点、吧台、柜台、小卖部,因为《办法》界定的是食品流通领域啊!
4、《办法》所指的食品还需进一步明确内涵,仅是加工后的食品制品吗?是否包括初级加工食品(如鲜猪肉、米、面等)?是否包括农产品(如鲜菜)和水产品(如鲜鱼)等?因为市场、商场、超市中的确有上述各类粗精、生熟、鲜活食品啊!
5、经营主体应当分类明确,经销商是直接经营主体,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是物业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间接责任或称为连带责任。因此,《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应当注意区分两类主体各自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和法律后果。

   
[72] 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6-11-24 21:30:30 IP:221.235.152.*  建议人:谢宏顺
单位:随州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722-3596390
  内容: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总的来说,商务部组建以来,在推进立法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拟出台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旨在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为打造食品放心工程作积极探索。建议:
(1)鉴于目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多,按照中央编委和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牵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商务部门参与。我们认为:应是“谁主管,谁负责”,应避免多头负责、交叉负责,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2)鉴于商务部门特别是基层商务部门监管乏力,执法依据不力,执法机构不全,执法手段薄弱,行政经费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商务部应在执法队伍建设上多做一些工作,如象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一样,组建商务综合执法机构;同时,在起草制定商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要注意部门的可处罚性,避免出现“我”(商务部门)查处,“他”(其他部门)受益的现象。
   
[71]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6-11-24 21:13:02 IP:221.235.46.*  建议人:红心向党为人民
单位:商务局  联系电话:13349981768
  内容:几点建议:1、能否对某些条款的规定进行量化,提高可操作性。
2、第七条(二)“经销商档案至少保存二年”能否改为“经销商档案应从该经销商所经销食品退出市场时至少保存二年”。
3、“第九条(现场制作食品)市场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应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能否改为“第九条(现场制作食品)市场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远离污染源,并应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4、能否加一条“第 条(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市场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远离污染源,且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应定期检测,并在相应销售位置明示检测结果。”
   
[70] 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6-11-24 15:51:55 IP:60.160.226.*  建议人:商
单位:禾地  联系电话:444
  内容:“第四条(管理机构)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何为行业管理?冷静呵!食品安全工作量巨大,基层商务可没人员呵!
   
[69] 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6-11-24 14:26:30 IP:60.190.213.*  建议人:徐亚浓
单位:绍兴市农业局  联系电话:5200113
  内容:商务部出台这一政策非常好,但是,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今后我们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
那么,今后到底是由哪一个部门来负责?
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个难点也是重点,如果管好了,我们老百姓的安全问题就解决了,但是如果又是多个部门管理,我觉得又将产生监管的空白点。
所以,请有关领导给一个答复,今后到底有哪个部门管。
   
[68] 反映情况类意见 2006-11-24 12:11:26 IP:60.13.6.*  建议人:讲真话
单位:基层商务工作者  联系电话:1111111
  内容:这个办法早几年出台就好了。现在,食品监管工作分工已明确:各地州市县区均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食药监部门)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及伙食食堂等由卫生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由质监局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这些部门又存在着职能交叉、相互推诿的现象,此时商务部门再界入,不就又出现职能交叉的问题了吗,再者,基层商务工作存在着人员少、经费少的问题,如此,怎能管好这项工作呢?因此,想给我们的最高机关提个醒,基层需要的是切实可行的法规与规定,象《美容美发办法》、《洒类流通备案》以及才出台的《供应商与零售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都不好操作,说没规定吧,又有,但怎么执行啊。太难!
   
[67]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6-11-24 11:38:32 IP:219.133.115.*  建议人:黄玲玲
单位: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5623288-8236
  内容:第四条(管理机构)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修改意见:国务院的分工中,已经有工商部门监管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增加商务部门监管,形成多头管理,建议与工商部门的监管做好分工
第七条(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要求经销商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修改意见:不适合超市零售商实际操作.
第九条(现场制作食品)市场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应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修改意见:第九条(现场制作食品)市场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自制加工间应做好物理阻隔,可视的话可能是开放环境,不利于食品安全保证。
第十三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修改意见:目前,消费者会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同内容分别向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如果增加商务部门,势必造成重复检查,让零售商不知所措。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意见: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对违反主体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经销商自己违反,而且欺诈市场方,主要惩罚的应该是经销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意见: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明确对于处罚有疑问的应该如何申诉?处罚下达前应给于适当时间的申诉时间和申诉途径。
应明确对于处罚有疑问的应该如何申诉?处罚下达前应给于适当时间的申诉时间和申诉途径。
   
[66] 原则性意见 2006-11-24 10:50:00 IP:218.93.116.*  建议人:徐晓波
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贸易局  联系电话:6310174
  内容:我十分同意楼上几位基层商务工作者的意见,如今基层商务管理工作确实头绪纷杂,人员偏少,经费缺乏。以《酒类流通备案》为例,我区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单位有两万多家,凭我们贸易口区区三四个人,又没有专门的经费来源,已觉得此项工作难度极大。并且行业管理需要一个切实的抓手,仅有空洞的条款是不够的。不要说我们商务部门,就是食监部门,也觉得自己被卫生、工商、质检部门在食品管理领域架空,以上几位食监部门的同志的反对意见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的建议是:我们商务主管部门出台任何的流通行业管理办法,一是要有可操作性,不能流于形式;二也要顾及行业管理的现状特别是和兄弟部门的关系;三是要通过加强行业管理来锻炼、壮大基层商务管理队伍,切实提升基层商务主管部门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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