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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006-12-07 11:31:52 IP:222.66.116.* 建议人:吴膺
单位: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752200-279
内容:第三章的某些条款的次序及表述作如下调整似乎更好些,不妥之处请指正。
第十一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二条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涉及危害人的健康或者安全,涉及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涉及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国家限制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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