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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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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发表未经证实的消息,亲身经历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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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发表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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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栏目非论坛性质,只用于商务部机关和公众之间交流,不用于公众之间交流;

十、商务部工作人员使用部内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不使用公众留言系统;

十一、本栏目拥有发布、编辑、删除公众留言的权利,凡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留言将予以删除;

十二、公众提交的留言须经审核后方可发布,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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