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留言
留言详情
710988
2024-04-15
新《公司法》实施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适用问题
老师您好!来信想咨询:公司A在广州有一家公司B,公司A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C,现公司C准备收购公司B的股权。关于收购对价支付的法律适用,有以下疑问: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2、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那么请问: (1)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开展题述跨境关联并购时,其对价应按新《公司法》规定在5年内缴付,还是仍应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2)如仍适用原10号文规定,但有特殊情况希望延长支付(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应当向什么机关报审批? 谢谢!
答复信息
2024-04-16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710988]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关于问题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均应当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交易对价、支付期限等要求。
关于问题2,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
外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