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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67

2023-04-18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辅酶Q10的质量标准问题

我们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某消费者通过我们平台向境外商家购买了一款产自美国的自然之宝(Nature‘s Bounty)辅酶Q10。该产品符合原产国的标准并能在当地实体店合法销售。通过我方平台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经由福建平潭保税区海关验放发货,消费者购买时也已被提示该产品为跨境电商产品,所执行标准可能与我国不同。现在该消费者以相关产品标准不符合我国相关部门2009年发布的《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评审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相关的标准为由,向我司发起索赔。同时该消费者也以同样理由向其他销售辅酶Q10的跨境电商企业发起类似索赔。而我们根据商务部“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中《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内容予以抗辩。请问我方的立场是否合理?

答复信息

2023-04-19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707967]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商品应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跨境电商企业须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商品标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义务,商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时,依法依规履行赔付责任。

  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