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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612

2022-09-28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有关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国内注册的子公司,目前有意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对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有疑问如下:如果我公司的境外母公司担任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发货,我公司担任境内代理人,在进行跨境电商销售时,能否请境外母公司先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我公司,我公司再把货物销售给境内消费者?该行为是否有违反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呢?

答复信息

2022-09-28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706612]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直接自境外购买商品,进口商品的货权所有人为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海关对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关于您留言提出的问题,有关货权转移行为存在二次销
售嫌疑,不符合486号文规定。
  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