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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377

2021-11-07

10号文与外商投资法的条文理解-跨境换股、FDI登记

商务部的老师好,针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经浏览贵部官网的公众留言问答,我们存在以下疑问,恳请解答: 1) 10号文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否应视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一种类型,故即使涉及跨境换股,亦不再需商务部门的任何审批或备案,仅需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还是应理解为:商务主管部门仅不再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设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0号文下的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非完全不适用? 2)《外商投资法》中没有关于跨境换股的直接规定,但《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请问是否应理解为10号文第三十二条不属于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符的内容,故跨境换股仍应按照10号文第三十二条报商务部审批? 3)根据10号文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现金为对价收购境内企业,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但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目前,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现金为对价收购境内企业,是否仍需办理FDI登记? 盼复,非常感谢!

答复信息

2021-11-08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704377]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无需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制度。外国企业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施行。关于外汇登记事宜,建议详询外汇部门。

  外资司